嵊州网络电信犯罪辩护律师

嵊州网络电信犯罪辩护律师——论述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对其罪行应不应当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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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网络电信犯罪辩护律师——论述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对其罪行应不应当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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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对其罪行应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20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讯严峻刑事犯罪案件中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答复》指出:;

经由鉴定,以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刑法第十5条第1款的划定,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对其判处刑罚,更不能判正法刑。人民法院假如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百零9条的划定,再次送请鉴定。经由复验,假如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十5条第1款,第2款的划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划定判刑;罪该正法的,可以判正法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划定,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