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网络电信犯罪辩护律师

嵊州网络电信犯罪辩护律师——谈谈对确认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如何区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案例

嵊州网络电信犯罪辩护律师——谈谈对确认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如何区分?

* 来源 : * 作者 :
对确认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应如何区分?   根据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的划定,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入行营利流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出发点,以挪用公款十5万元至2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出发点。挪用公款"情节严峻”,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峻影响出产,经营,造成严峻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出发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情节严峻”的情形之1。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情节严峻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1款的划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划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详细数额尺度,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回个人使用的数额尺度,参照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入行非法流动的数额尺度。